突发!辽宁地勘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终落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785  更新时间:2017-05-23 10:32:25  文章录入:saraboss  责任编辑:saraboss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

妥善安置职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加快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和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开展正常经营,实现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产确权办证。根据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事转企单位既有土地.房产的历史沿革,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事转企单位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房产按现状审验后,补办相关手续,依申请登记原则,由企业集团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发放(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原事业单位持有的房产因改制转为经营性资产时,参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有关规定,税务部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可减免其房屋转让(产权变更)相关税费.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第9号令)规定范围的,可采取划拨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企业试点主体资格的,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生产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探矿权采用协议出让方式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地矿集团配置探矿权,探矿权价款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三、事转企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按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2号)有关规定,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办理退休。


 四、落实社保待遇。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有关规定,事转企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账户按省政府统一规定记实,记实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细则。已组建的交投集团、水资源集团、地矿集团、工程咨询集团、城乡建设集团等5户省属企业集团事转企时间确定为撤销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当日,今后,新组建的省属企业集团事转企时间确定为工商登记注册当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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